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281号之二
申请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13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大连联东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东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联东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3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联东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装备园区联东路16-23-1号1-2层厂房。现因本案已经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经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联东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装备园区联东路16-23-1号1-2层厂房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联东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装备园区联东路16-23-1号1-2层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