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8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珠尔山村一组13号。
被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29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