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8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珠尔山村一组13号。 被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429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