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礼华与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射民初字第01772号
原告任礼华。
委托代理人**中,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在淮安市开发区天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岭,该单位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礼华与被告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礼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礼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