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690号
原告:北京顺祥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顺祥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顺祥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现原告北京顺祥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祥宏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