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4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理人:韩建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童,北京骏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理人:杨德宝,经理。
被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层206-1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理人:王磊,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了(2021)京0115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分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463.8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