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6740号
原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6464778XX)
法定代表人:韩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542386Y)
法定代表人:陈燕生,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计1919元,由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浩
书 记 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