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1264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原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馨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18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8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3-4行的被告名称错误,将“由被告北京国网先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五百四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补正为“由被告北京馨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五百四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曹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雅静
书 记 员 周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