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219号
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新张村(南张)67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乾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车城东路176号)成功工业园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永乾自动化有限公司、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上海耀闻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