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2963号
原告:上海晞司盖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神州路299号5幢205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晞司盖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晞司盖工业控制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晞司盖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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