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0315号
原告: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2元(按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20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7元,合计3718元,由原告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