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5民初737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3XQ,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已经于2022年6月7日从东方御景工地退场,项目工地现场的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交换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7日后的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施工者人身损害纠纷、施工材料供应纠纷、等任何纠纷与安全相关的责任与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如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可要求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赔偿一切损失。而本案原告受伤的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已经从工地退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至少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对原告的本次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50.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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