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016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3XQ。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10号院1号厂房科技楼11层1号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29740。
法定代表人:**锁,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