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973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3XQ。
法定代表人:徐丙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温刘光,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温刘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