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1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8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NWCE66),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新城东路27号美丽五区3期13A栋1单元13D。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75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账号:×××)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257,740.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8235.19元,合计1,270,976元;前述款项1,270,976元,由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案保全措施冻结的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5,708.86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三亚迎宾支行,账号:×××)中执行扣划;款项扣划完毕当日,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1285953.41元(含本金1270976元、执行费14977.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扣划了已保全的被执行人三亚市湖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5953.4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1285953.41元中的12709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14977.41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