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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浙江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2民初3656号 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张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董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