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2民初3656号
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张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董某与被告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董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