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5民初3697号
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9526624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和顺社区39号门面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06139887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商丘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