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和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2.进行实体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保险合同追偿案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为案外人贺坤坤购买团体意外险,贺坤坤因工受伤,上诉人已向其进行赔偿。现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上诉人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未答辩。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涉案保险的投保人,贺坤坤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单号为PECJ20194114000000××××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对受益人明确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贺坤坤在商丘国安华府项目中务工受伤致残,贺坤坤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原告商丘华商公司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贺坤坤受伤后从原告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后,并未将本次事故相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不享有案涉保险金的请求权,无权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保险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已向案外人贺坤坤进行过工伤赔偿、依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以向被上诉人进行追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然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上诉人为涉案保险的投保人,案外人贺坤坤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案外人贺坤坤是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诉人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无证据证明案外人贺坤坤将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上诉人,不享有案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能依据涉案保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综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邵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