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388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