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86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和顺社区39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1398876L。
法定代表人:范德权,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