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1398876L,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范德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P5RGN20,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洪来,该公司经理。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睢宁县邱集镇高楼村高邱组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苏(2022)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10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