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137号
原告:商丘鼎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师晓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颇,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恒,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范德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又名张磊),男,汉族,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阳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民信,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丘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已化解矛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鼎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商丘鼎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