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82民初3967号
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任丘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原告沧州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