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萧县城市管理局、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491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MB15782426。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2024年10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