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725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