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中国)有限公司;濮阳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902执5090号 申请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濮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濮阳工业园区蓝海路西胜利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229149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917486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09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四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多轮冻结,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账户,2026年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账户,实际冻结到位0元。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5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止、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止。如需续行冻结,需分别提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濮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濮阳市蓝海路西、黄河东路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濮阳市不动产权第0007347号],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查封,为轮候查封,首封为(2025)豫0902执5341号案件。土地查封期限3年,本次查封自2026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如需续行查封,需分别提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4)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该保险为车险,暂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税务信息。 三、2026年1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6年11月11日。依法将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建业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予以冻结,限额568963.08元,冻结股权比例0.25%,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如需续行冻结,需提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026年11月17日。依法将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焦作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予以冻结,限额568963.08元,冻结股权比例1.14%,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6日止。如需续行冻结,需提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四、2026年1月23日,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律师调查令措施及悬赏公告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1925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