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14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执行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壮某。
本院在执行某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豫018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5)豫0181执1489号,执行标的为16454394.3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6月12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8月1日)多次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已对被执行人巩义市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于2026年4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书面向我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执行中,于(2025年6月17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8月1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查询系统查询常州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信息,本案已对常州某公司下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6年7月2日冻结届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执行中,于(2025年6月13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8月1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查询系统查询某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信息,本案已对某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6年7月2日冻结届满),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院前往巩义市某甲及巩义市某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前往郑州市某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前往郑州市荥阳市某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