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霓佳加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3民初8047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甲于202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5.00元,减半收取计86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