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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3民初8047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甲于202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5.00元,减半收取计86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