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503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72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24)浙0503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