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2713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