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482民初11409号
原告:河南六创美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洪盈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7YJM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六创美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创美阁公司)与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创美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巨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创美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合同剩余未付款项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具体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为18154.4元,合计共118154.4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汝州市的建业桂园项目工程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地点为汝州市龙山大道汝州人民医院新院南侧。施工完成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建材费用115936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在2021年9月25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一张价值100000元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4日,原告在汇票到期日前,前往银行承兑却遭到拒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不能实现承兑。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项11593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巨匠公司辩称,六创美阁公司的诉请与事实不符,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64429元的《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第3款明确约定“合同总额超过17万时,甲方仍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需要与甲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向甲方主张超出部分的债权。如甲方不同意签署的,乙方可视为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7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税率为10%、金额为16442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被告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64429元工程款,至此,该合同双方履行完毕,不存在原告诉求的事项。原告诉请的10万多元系双方《止水环等水电建材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与案涉合同无关。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真相,驳回六创美阁公司对巨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巨匠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河南美阁家具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巨匠公司将汝州建业桂园一期工程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河南美阁家具有限公司。合同载明:工程地点:河南省汝州市龙山大道(207国道)汝州人民医院新院南侧;工作内容:承包本施工板房工程的屋顶、地板、卫生间装饰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图纸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才能按规定单价结算;合同承包单价: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详细价格见后附件1。此计价清单费用即包括: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含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甲方要求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测费等一切费用;付款细则:工程首期款,应在开工前三日内交纳;工程中期款,根据完成工程进度的50%支付;工程尾期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并提交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办法:合同总额超过17万时,甲方仍需要乙方施工的,乙方需要与甲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向甲方主张超过部分的债权,如甲方不同意签署的,乙方可视为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成。合同附件1显示:一层铺地板、厕所铺地板、二层铺木地板等合计164429.01元。
庭审中,原告称巨匠公司给原告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210249560256220210625957942304,该汇票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实际原告并未收到该10万元款项,因此原告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该10万元款项并提交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巨匠公司辩称其已于2018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64429元工程款,该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原告诉求的事项;原告诉请的10万多元系双方《止水环等水电建材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与案涉合同无关,并提交了2018年7月9日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金额164429,用途、附言:活动板房)、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和《止水环等水电建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另查明,河南美阁家具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六创美阁公司。
以上案件事实,由六创美阁公司提交的《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巨匠公司提交的《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付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止水环等水电建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巨匠公司与河南美阁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临时活动板房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辩称该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并提交了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现原告向巨匠公司主张工程款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六创美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巨匠公司的其他答辩意见,因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六创美阁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91元,由原告河南六创美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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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0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注明法官联系方式),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