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九芳发物资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31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九芳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B座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5517172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合肥九芳发物资有限公司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经依法作出的(2024)皖031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8日向首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5746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合肥九芳发物资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经依法作出的(2024)皖031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