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951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森屋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潘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