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9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93093271323,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悦来小区12栋2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41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