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雷德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福闽超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雷德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保6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雷德蒙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76368637C,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郑海青。
被执行人:贵州福闽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UYKC1F,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邱丽婷。
本院做出的(2019)苏111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0.00元,共计700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福闽超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