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12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1812号 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路888号A-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钓鱼镇集镇太公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兴化市戴窑镇焦勇村顾林七组1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收取605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28元,由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