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

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845号之一
申请人: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运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阳谷明盛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