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民初106号之三
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区***18号。
法定代表人:欧国伦。
被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07号贵阳国际中心2号15楼15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精英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贵州精英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63.40元,保全费4809.23元,合共11572.63元,由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XX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