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705民初4795号 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2221813L。 法定代表人:欧国伦,是该公司的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工业大道6号A栋A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YQ5C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15000元货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00元(从交货之日2023年1月15日起按每逾期一日支付货款总额50000元0.1%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5月12日为5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1000个指夹式血氧仪,2023年1月15日交货,总金额为50000元,预付30%订金,被告每逾期一日交货需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0.1%的违约金。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5000元,2023年1月15日,被告违约未向原告交货,亦未退还订金1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引发本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订购指夹式血氧仪,并向原告支付订金1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供货,原告提交了报价单、采购订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000元订金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按每逾期一日支付货款总额0.1%的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为23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订金15000元及违约金236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自2023年5月13日起,以货款总额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订金全部退还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5元(已由原告起诉时预缴),由被告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元同意由被告深圳旎妍科技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16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