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61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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