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61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