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268号
原告:胡某,男。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胡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