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6170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1号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