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异162号
异议申请人: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096458736D。
法定代表人:章秀良。
委托代理人:罗华,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弢,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黔0402执52号案件,被执行人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人仲裁字(2020)9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2021)黔04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要求重新审查异议申请人的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本案。
异议申请人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不予执行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市劳人仲裁字(2020)99号仲裁裁决书,理由是在裁决过程中,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开庭前法定期限内向该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
被申请人***辩称: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送达了法律文书,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故意推迟时间没有来领取法律文书。
经审查查明,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于2020年9月22日向一个叫章军的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听证中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也认可章军是公司员工,但对于章军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申请章军到庭作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即为送达,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章军不是该公司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开庭前已向该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邵定林
书记员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