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882号 原告: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511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伊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被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缆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