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2080号
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56877481P。
法定代表人:孙东。
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476T48。
法定代表人:吴潇,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6元,由原告北京兴信易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佳胜
书 记 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