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3执8613号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9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87036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