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琼9005民初5705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5705号之一
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省道203蛟塘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774606.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774606.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被告因承建海口市海口江东新区CBD南片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需要原告为其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遂达成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按时付款的买卖合意。并约定先打料,后签订合同,按招投标方式进行。2024年5月底起,被告通过微信下单的方式向原告发布供应指令,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向其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按被告要求向其发送月度供应对账单,双方按月进行对账核算。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2025年4月23日,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海口CBD项目商混(第一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QT022-材料合同-2024-10000036)。根据该合同中第13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均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4),其主张自身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自2024年4月即开始,原告又于2024年11月21日入库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并中标,但因被告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原、被告于2025年4月23日签订的《海口CBD项目商混(第一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QT022-材料合同-2024-10000036),该合同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原、被告已就海口市海口江东新区CBD项目在2025年4月补充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了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规定,原、被告已约定就案涉工程的买卖关系产生的纠纷由甲方,即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注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应按原、被告的合同管辖条款约定的,由被告注册所在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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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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