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龙昆南路61号昌乐园6栋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5TQ9CQ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2277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鲁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200号海南能源交易大厦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6PD4Q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海口鲁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906.79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81953.4元,由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海南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