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17号
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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