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民终5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4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跃来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28号海口滨海国际23号地块1#楼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3914E。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跃来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7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向上诉人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68.07元。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分别于2024年10月9日、10月14日电话联系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未见有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