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海南昊凡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958号之一 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昊凡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汇丰花园D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海南昊凡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4元、保全费1197元,由原告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